结婚以前交往,是男女双方加深理解、步入婚姻的一个必要过程,财物往来常常很难防止。在结婚以前交往中,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理念必不可少。
1、在馈赠和同意礼物时尽可能慎重,维持理性。
对于一般赠予,无论金额大小,一旦出货就不可以撤销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是附条件的赠予,条件不成立,双方关系破裂时,可需要返还。
2、涉及数额较大的钱款往来,最好进行书面约定,并尽可能防止现金出货,而是采取银行转账的方法,并保管好有关凭证。
3、结婚以前一同购房,双方最好进行书面约定,或在有关权证上确定我们的份额。房屋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才有效。换言之,没登记或约定,一方即便出资,法律最多保护其债权,没办法保护其物权。因此,结婚以前一同购房或者买车,最好在有关权证上确定我们的份额,或者双方单独进行书面约定,以免人财两空。结婚以前财产协议,就是非常不错的解决方法。
4、民法典对结婚以前财产是怎么样规定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结婚以前获得的财产,如结婚以前个人的劳动所、继承获得的财产、复员、转业成本等,是个人结婚以前财产,夫妻感情破裂离结婚以后,结婚以前财产不参与分割。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同时夫妻双方可以对一同所有或各自所有些财产进行约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一方因遭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